焦新旺律师亲办案例
何为善意第三人?
来源:焦新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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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本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于2007年1月30日与左某、天津万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以左某某名下位于河西区解放南路幸福小区16-5-204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某与左某系父子关系,2007年2月5日,齐某在万江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河西区房管局签订并打印了以左某某为卖方、齐某为买方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和《天津市私产房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协议》。三方订立了上述合同及协议后,依约向万江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务费,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三方指定的银行交付了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事后,左某某之女左小某向齐某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左某某在其子左某签订该房屋协议时已病重住院且神志不清,出卖该套房屋并不是其本人的意愿,且左某某并未授权其子左某出售该房屋,故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就此,齐某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购房合同真实有效,责令左某某、左某在限期内协助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左某向齐某出示的其父左某某授权购房合同之上的签字捺印均出自左某某之手,但由于当时左某某正患有重度的精神疾患而神志不清,故授权其子卖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买方齐某对此并不知情。且左某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户口本等物足以证明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父子关系及“授权委托”关系,故齐某才和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左某、左某某、天津万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齐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坐落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幸福小区16-5-204的房产号房屋的产权人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左某某以侵犯财产权为诉由,向河西区人民法院对左某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案件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订立合同,保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当中,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没有售出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买售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尽了审慎义务并有理由相信受委托者的合法代理权,故买卖合同成立,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有义务配合其履行合同。当然,法律也赋予了所有权人一定的救济权力,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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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新旺
  • 执业律所:
    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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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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